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文鴻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文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宥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另聲請發支付命令應納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6月8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