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370號
債 權 人 陳俊臣
債 務 人 王正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債務人王正祥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所為112年度司促字第8370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王正祥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