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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陳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13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7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煌煜企業有限公司、陳淑卿、金政鴻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分期付款買賣、附條件買賣、租賃、保證、墊款、票據、應收帳款收買業務所負之債務及所衍生之所有費用,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6月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煌煜企業有限公司、陳淑卿、金政鴻於111年5月18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7,625,000元、到期日為112年5月14日之本票乙紙交予聲請人為憑。詎聲請人於屆期提示後仍有6,345,000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2年8月3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苗栗縣
苑裡鎮
啟心

617

586.37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8
啟心段617地號
苑裡鎮上舘里7鄰147之2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152.41
二層:119.59
合計:272
屋頂突出物:8.78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