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邱煥文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仲和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是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應提出可供法院形式審
查之書面契約或其他文件,如就抵押權人未提出文件供法院
為形式審查,法院自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創易建設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3月12日,以其所有之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為擔保其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6,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創易建設有限公司分別於109年12月24日、109年11月19日、109年12月22日簽立票面金額4,200萬元、6,480萬元、16,800萬元,到期日均為112年6月1日之本票予聲請人,詎屆期提示後債務人逾期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本票等件為證。惟未提出最新第一類不動產謄本,經本院於112年8月16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本通知送達次日起5 日內補正最新第一類不動產謄本,已於同年23日送達,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