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1號
原 告 沛然奈米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紅妹
訴訟代理人 徐笙然
徐松奎律師
被 告 保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春
訴訟代理人 葉寶祥
王炳人律師
陳宏瑋律師
江錫麒律師
複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0,544元,惟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24日當庭具狀追加第1項聲明,及擴張第2項請求為33,545,171元(見本院卷二第168頁)。又原告陳報第1項聲明之價額為21,270,028元(見原告民事調查證據聲請暨準備四狀第2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4,815,199元(21,270,028+33,545,171=54,815,19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5,808元,原告僅繳納270,545元,尚欠165,2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