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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林明永即鑫榮企業社
涂垂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揚名律師
先位 被告 銓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妍芝
訴訟代理人 羅文國
備位 被告 群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馥瑜
被 告 張奕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