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呂世彬
被 告 昇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秋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733,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300,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