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 苗栗縣立新港國民中小學
法定代理人 吳雲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勞務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納上訴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嫚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