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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呂佳益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黃浩章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  琪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鵬
代  理  人  藍獲鉅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盛鑫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希
債  權  人  黃子宏
                    送達代收人  劉明芳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洪宗榮
            洪光庭

            吳泓琛
            劉明忠
            謝正宏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即債務人呂佳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一日十六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如附表一所示債務。伊現在大山工程行擔任泥作學徒(上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的七時至十七時),工資如附表二所示。扣除以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7,706元後,實已無力清償附表一所示債務。又伊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再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復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另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其次,所謂「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至於有無清償能力,則須就債務人之資產、勞力及信用等加以判斷。債務人之資產經評估雖已不足以清償債務,惟依債務人之年齡及工作能力,在相當期限內如能清償債務,仍應認其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國107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裁定意旨可以參考)。
三、經查:
 ㈠聲請人固曾於107年3月13日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事件,經南投地院於107年8月1日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下稱前案)裁定駁回,此業經本院調取前案卷宗核閱無誤。但因前案距離本件之聲請(112年9月6日)已歷時5年餘,聲請人所任職之公司及薪資內容已有改變、債權人亦有變動,因此不能認聲請人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㈡聲請人所積欠債務,經依聲請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本院卷第3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本院卷第39至43頁)、各債權人自行陳報內容、南投地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20號裁定(本院卷第367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1880號裁定(本院卷第369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982號裁定(本院卷第373頁)、南投地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02號裁定(本院卷第375頁)、前案卷宗整理如附表一所示,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此業經聲請人具狀陳述在卷(本院卷第20頁)。
 ㈢依卷附聲請人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院卷第75至77頁)、110年度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卷第47至49頁)、長青林業園112年10月11日函(本院卷第207頁)、百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3日函(本院卷第113頁)、大山工程行112年11月1日民事陳報狀(本院卷第271至273頁)、聲請人向臺灣土地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聲請人土銀帳戶)存摺影本(本院卷第55至5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9月27日保普就字第11213067260號函(本院卷第101頁)之記載,聲請人於110年10月至112年9月之收入整理如附表二所示,扣除非固定性收入之附表二編號32部分,據此換算每月固定收入平均約為2萬276元(486,629÷24個月≒20,276.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院認應以聲請人上開每月固定收入平均數作為聲請人償債能力之計算基礎。
 ㈣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六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分別規定甚明。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萬7,076元(本院卷第33頁),因上開金額未逾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金額,是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應以1萬7,076元計算。
 ㈤聲請人其餘財產狀況: 
 ⒈聲請人名下無股票、不動產、汽車或其他資產,此業經聲請人具狀陳明在卷(本院卷第253頁),並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份(本院卷第45頁)附卷可佐。
 ⒉聲請人自稱持用向臺灣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聲請人台銀帳戶)、向台新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聲請人台新帳戶)、向彰化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聲請人彰銀帳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聲請人郵局帳戶)、土銀帳戶,而依卷內聲請人台銀帳戶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本院卷第287至301頁)、聲請人台新帳戶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本院卷第323至333頁)、聲請人彰銀帳戶存摺影本(本院卷第335至337頁)、郵局帳戶存摺影本(本院卷第67至69頁)、聲請人土銀帳戶存摺影本(本院卷第55至57頁)所示,台銀帳戶於112年6月15日餘額僅484元、台新帳戶於112年6月16日餘額為85元、彰銀帳戶於112年6月21日餘額為66元、郵局帳戶於112年6月16日餘額為100元、土銀帳戶於111年9月6日餘額為60元。
 ⒊觀諸卷內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本院卷第379至381頁)之記載,聲請人現無商業保險存在。從而,聲請人目前應不存在足以清償或顯著減少附表一所示債務金額之財產。
 ㈥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3,200元可供清償債務(每月平均收入20,276-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7,076=3,200)。又聲請人之債務經剔除如附表一編號8、9所示因債權人未陳報,且卷內亦無本票裁定、借據等資料可以佐證者,總額至少有158萬5,665元。聲請人若要將債務清償完畢,最少需要496個月即41年又4個月(1,585,6653,200≒495.5,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此顯已逾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所定更生方案之最終清償期6年。又縱認聲請人為74年次,正值壯年,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1份(本院卷第23頁)附卷供參,週末得以兼職方式增加收入,猶需107個月即8年又11個月才能將債務清償完畢(計算式:以113年基本工資時薪183元×每日8小時×每週2日×4週=兼職可增加收入11,712。1,585,665÷〈20,276+11,712-17,076〉≒106.3,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遑論附表一所示債務之利息金額猶持續增長中。
 ㈦綜合上述,本院認依卷內事證所呈現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其確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第46條所定事由,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自主文所示時間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一: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種類
債權本金數額(新臺幣)
債務利息數額
債權違約金數額
訴訟費及執行費
債權總額
備註/卷證頁數(民國)
1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
472,814
424,367
未陳報
未陳報
897,181
計算至112年10月3日/本院卷
第115頁
2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電信費
25,615
0
0
0
25,615
計算至112年9月27日/本院卷第267頁
3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電信費
8,390
0
8,000
0
16,390
計算至112年10月11日/本院卷
第195頁
4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電信費
8,679
1,145
6,100
未陳報
15,924
債權人未陳報,依本院卷第37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卷宗(下稱前案卷)第183頁登載
5
盛鑫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未陳報
130,000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130,000
債權人未陳報,依本院卷第367頁登載
6
黃子宏
借款
200,000
未陳報
0
2,608
202,608
計算至112年10月23日/本院卷第259頁
7
洪宗榮
借款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150,000
債權人未陳報,依本院卷第371、373頁登載
8
洪光庭
借款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40,000
債權人未陳報,依本院卷第37頁登載
9
吳泓深
借款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87,500
債權人未陳報,依本院卷第37頁登載
10
劉明忠
借款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120,000
債權人未陳報,依本院卷第375頁記載
11
謝正宏
借款
0
0
0
0
0
本院卷第111頁
12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電信費
27,947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27,947
受讓自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未陳報,依本院卷第267、361、363頁登載
合計
1,713,165


附表二:
編號
薪資月份(民國)
公司名稱
給付數額(新臺幣)
卷證出處/備註
1
110年10月
本草自然生技有限公司
23,429
本院卷第198頁/以任職期間所受薪資總額164,000÷任職期間約7個月≒23,428.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
110年11月
亦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亦新公司)
15,000
本院卷第49頁/以任職期間所受薪資總額30,000任職期間約2個月=15,000
3
110年12月
亦新公司
15,000
4
111年1月
亦新公司
32,750
本院卷第47頁/以任職期間所受薪資總額131,000任職期間約4個月=32,750
5
111年2月
亦新公司
32,750
6
111年3月
亦新公司
32,750
7
111年4月
亦新公司
32,750
8
111年5月

0

9
111年6月

0

10
111年7月

0

11
111年8月

0

12
111年9月

0

13
111年10月

0

14
111年11月
大山工程行
27,300
本院卷第273頁
15
111年12月
大山工程行
19,500
本院卷第273頁
16
111年12月
長青林業園
5,825
本院卷第207頁
17
112年1月
長青林業園
2,000
本院卷第207頁
18
112年1月
大山工程行
22,100
本院卷第273頁
19
112年2月
長青林業園
0
本院卷第207頁
20
112年2月
大山工程行
28,600
本院卷第273頁
21
112年3月
長青林業園
24,175
本院卷第207頁
22
112年3月
大山工程行
19,500
本院卷第273頁
23
112年4月
長青林業園
6,000
本院卷第207頁
24
112年4月
大山工程行
5,200
本院卷第273頁
25
112年4月
百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巢公司)
33,300
本院卷第113頁
26
112年5月
百巢公司
33,300
本院卷第113頁
27
112年5月
大山工程行
5,200
本院卷第273頁
28
112年6月
大山工程行
26,000
本院卷第273頁
29
112年7月
大山工程行
27,300
本院卷第273頁
30
112年8月
大山工程行
3,900
本院卷第273頁
31
112年9月
大山工程行
13,000
本院卷第273頁
32
111年7月21日至111年9月20日
勞工保險局就業保險失業給付
36,360
本院卷第57、101頁
合計
522,9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