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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李安萬

被  上訴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陳中順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