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小字第585號
原 告 漢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鎮
訴訟代理人 江秋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炸糊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前僅繳納裁判費664元,尚應補繳3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