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苗簡字第10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流通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殿
上訴人即
被 告 弘昌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殿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涂靖安
上列上訴人間因112年苗簡字第10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流通運輸有限公司、弘昌貨運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流通運輸有限公司、弘昌貨運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