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8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承均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傅龍喜
傅龍輝
傅來正
傅龍豊
兼 前一 人
輔 佐 人 傅月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苗簡字第8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7,045元(傅龍喜150,764元+傅龍輝186,539元+傅龍豊116,667元+傅月珍186,537元+傅來正186,5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日7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