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887號
上 訴 人 國璽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欽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887號與被上訴人永大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113年5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171元(計算式:本訴部分364,862元+反訴部分135,309元=500,1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