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66號
原 告 吳劍武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