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76號
原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被 告 心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怡庭
被 告 呂文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所得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被告呂文漢對被告心海企業有限公司於收受本院111年司執字第3260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扣押命令時,有新臺幣(下同)6萬元租賃所得債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抗字第73號裁定核定為6萬元確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