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19號
原 告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培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巧妙國際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31,4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6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