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73號
原 告 皓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潤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裕民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陳報被告上開建物越界占用原告所有之何地號土地?並提出前開被占用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被告葉裕民、葉凌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