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8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鐸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除去地上物並返還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7,500元【計算式:原告陳報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為63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500元=1,57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至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鐸昇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