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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1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沛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義榮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所為112年度補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正本及原本中,將應補正事項第一項之土地誤載為「1068號」,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