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50號
原 告 林品萱
被 告 巫武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49,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