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61號
原 告 楊樹霖
上列原告與唐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
二、提出被告唐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吳國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