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77號
原 告 林佑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婕姍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2,466元【計算式:20,000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2,466元)=22,4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