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05號
原 告 台灣不動產法拍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宗豪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國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陳志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