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91號
原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謝俊雄
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張傑鈞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有追加被告,請補正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苗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邱秀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