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91號
原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謝俊雄
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被 告 苗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秀美
被 告 林夏陞律師(即張傑鈞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697萬6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萬5,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