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91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謝俊雄
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被 告 苗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秀美
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律師
被 告 林夏陞律師(即張傑鈞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姓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之記載,應更正為「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之112年度補字第2191號民事裁定正本及原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