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陳盈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廣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之實際面積約幾平方公尺?以利核算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