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8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簡權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40,1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