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96號
原 告 豈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崧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