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52號
原 告 羅達
耀德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羅芳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阿珍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造橋鄉大桃坪段541、699-3、699-4、701、703、86、703-1、70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提出記載各被告姓名及地址之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