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上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乙○○間給付貨款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800元,依前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二、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