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7號
原 告 昭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台中市○○區○○路○段000 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國彬
被 告 楊天豪 (原起訴之被告樓嘉君律師即郭旭之遺 產管理人之承當訴訟人)
郭明盛(即郭明進之繼承人)
郭又瑋
王乙宸即郭人毓
住○○市○鎮區○○里0鄰○○街0 0號
郭音郎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郭明國
郭明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被告楊天豪為被告樓嘉君律師(即郭旭之遺產管理人)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天豪在本件審理時即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拍定被告樓嘉君律師(即郭旭之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人坐落苗栗縣○○鎮○○0000地號,權利範圍8分之1,被告樓嘉君律師復向本院聲請承當訴訟,又因本件當事人眾多,部分當事人未於歷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聲請承當訴訟勢必無法取得兩造全體同意,則依前揭規定,裁定命楊天豪為樓嘉君律師(即郭旭之遺產管理人)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