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5號
原 告 張岳峰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古張綉娥已於起訴前(即民國90年3月22日)死亡,請具狀追加其之全體繼承人、再轉繼承人為被告。
二、被告盧志華已於起訴後(即113年7月7日)死亡,且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請查報其遺產管理人,並具狀聲明前開人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