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5號
原 告 陳鳳珠
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
被 告 鴻鋒通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富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何蔚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365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