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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5號
原      告  陳鳳珠 
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
被      告  鴻鋒通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富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何蔚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365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