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00號
原 告 張浚銨
訴訟代理人 林楷傑律師
複代理人 羅健瑋律師
被 告 林芷渝
劉柏揚
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複代理人 鄭又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8萬2,629元,並自民國112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丙○○、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萬元,並自112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527,543元為被告丙○○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丙○○如以新臺幣158萬2,62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0萬元為被告丙○○、乙○○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丙○○、乙○○如以新臺幣6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新臺幣22,681元,由被告丙○○、乙○○連帶負擔新臺幣6,500元,其餘由被告丙○○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丙○○於民國110年5月20日登記結婚,並於同年9月17日生子張○翔。原告於112年4月12日發現被告丙○○、乙○○間有逾越男女交往情事,而於112年4月25日協議離婚。原告於112年6月2日經血緣鑑定確非張○翔之生父,張○翔為被告丙○○與他人之子,而於1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因此原告因受被告丙○○之欺騙養育被告丙○○與他人之子張○翔,因此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丙○○給付代墊之生活費及保母費共新臺幣(下同)78萬2,629元,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丙○○給付精神慰撫金80萬元。又被告二人逾越男女交往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等二人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60萬元。並聲明:一、被告丙○○應給付原告158萬2,629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丙○○、乙○○應連帶給付原告6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訴訟費用均應由被告二人負擔。四、願供擔保請准告假執行。
貳、被告之答辯
一、原告雖主張被告間有不正交往、通姦等情事而認被告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云云,然此為被告所否認,是原告自應就其所主張被告有侵害其配偶權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原告所提出證物2 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皆為某女生之背面照片,被告均否認其形式真正,是自應先由原告就該等翻拍照片確係被告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且原告於起訴狀指出其原證2為被告丙○○未將帳號自兩人家中共用之電腦登出,然原證2之翻拍照片,根本無從辨別對話内容且其未完成用戶確認,是否真係原告所指被告丙○○未將帳號自兩人家中共用之電腦登出方才翻拍該等照片尚有疑義,且經其翻拍之對話内容無從經由該翻拍照片中對話者之頭像辨別對話者之身分,自無從證明該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係何人間之對話。又前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中,雖對話一方顯示名稱為「Noimpty」,該英文翻譯是毫無意義,尚無從僅憑原告所臆測之英文意義即認定其為原告所認(no one is more precious than you)之意。更何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可透由創設新帳號(或稱假帳號、小帳號)之方式偽造,是原告自應提出原始對話紀錄供勘驗 ,以辨明該對話紀錄是否係偽造之證據。另原告亦應舉證證明其所提出之對話暱稱「Noimpty」之人即為被告。
三、退步言,倘原告能舉證證明原證2 之翻拍照片係被告間之對話(此係假設語氣非表自認),依照原告於起訴狀中之主張,該對話紀錄係其因被告丙○○未將帳號自兩人家中共用之電腦登出所翻拍而來,果爾(假設語氣,非表自認),則顯然原告並非該LINE對話之一方。而按現代人使用電腦之習慣,均會於對話開始時將對話完成用戶確認已進行後續對話,若未完成用戶確認即是希望以此維護個人隱私,則原告究係如何取得該LINE對話之翻拍内容,是否經過帳號所有人之同意而登入、查看、翻拍?亦或是否以違法方式取得,而有妨害秘密之虞,要非無疑,是自應由原告先就原證2之翻拍照片取得方式詳為說明,以明該等證據是否得做為證明本件侵權行為事實之證據。
四、至於原告另主張被告丙○○於任職期間經常性加班係與被告乙○○製造幽會機會之藉口,惟被告於任職期間與乙○○係為同一組別,時常因工作關係需加班,此有公司打卡紀錄可證明,並非一同打卡上下班即為原告口中之製造幽會之理由,況同一組別内尚有其他人員,亦非被告兩人單獨出入。況原告指稱其收受「不明人士」之來信記載被告乙○○之照片及地址,隨即前往查看之時間係為原告與被告丙○○離婚後之112年5月後,故為被告所不爭執,然當天被告丙○○係因其他私事而去找乙○○,故被告丙○○所有之車輛停放於被告乙○○家門口,兩人並未同居,並非如原告所稱兩人已同居,更無為任何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況原被告已離婚之情形下,被告間之交友關係應已與原告毫無瓜葛,附此敘明。
五、又關於未成年子女張○翔與原告之親子關係,未成年子女張○翔於110年9月17日於台灣省新竹市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新竹國泰綜合醫院出生,其係於婚姻關係存續前受孕,而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生下,原告與被告丙○○之關係越發親密並於110年5月20日結婚,惟被告丙○○於110年1月份發現懷孕,結婚後於110年9月17日生下未成年子女張○翔,原告與被告丙○○於產後因未成年子女與父母之血型有差異,護理師亦有提醒是否確認一下雙方血型,當時原告與被告丙○○因近年亦有聽聞因罕見血型造成家庭不睦之社會新聞故皆未多想,後原告因上述自行之臆測,又懷疑被告間於婚姻存續期間有不合理之關係而侵害其配偶權,方於1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訴訟,被告丙○○對於未成年子女並非原告所提出之情,依上述非但不知情亦無惡意隱瞞之情形而誘騙原告與其結婚,並於知情狀況下使原告扶養非為己所出之未成年子女張○翔,該未成年子女之鑑定報告於112年6月1日方才送檢,況結婚、離婚時被告皆不知未成年子女張○翔非為原告所出,何以認定被告丙○○惡意隱瞞真相造成原告雙重打擊而令原告名譽受損?
六、又原告表示自訴外人張○翔出生以來相關之生產費用皆由原告所負擔,然被告丙○○待產至生產時皆有工作,後續並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非全然皆由原告所支付,又該費用為雙方婚姻關係期間所支出,如何區分原告所支出之費用為家庭生活費用抑或為被告生產所需費用?且原告提出其母親開立之估價單,實際上是否有支付,亦未可知,現原告請求78萬2,629元,金額過大,難認原告在未提出其他佐證前請
求是為合理。
七、並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參、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丙○○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因被告丙○○婚前懷孕,故雙方於110年5月20日登記結婚,並於同年9月17日產下一子即訴外人張○翔。
二、112年4月12日原告發現被告二人間之交往情事:
㈠被告丙○○未將其通訊軟體LINE帳號自兩人家中共用之電腦登出,畫面跳出暱稱為「Noimpty」(按此詞彙為:nooneismorepreciousthanyou;沒人比你更珍貴之英文縮寫)不明男子,傳送其與被告丙○○逛街、牽手之照片共兩張。
㈡原告於當日晚上委請兩造之共同友人即訴外人黃羽暘詢問被告丙○○有無外遇之情事,經被告丙○○稱:「(問:你認為你有出軌嗎?)被告答:我認為我有啊!誰規定身體的出軌才是出軌。」、「(問:沒關係,反正妳精神上跟肉體上都認為出軌嗎?)被告答:我認為只要有其中一方就算呀!」、「(問:所以妳目前是精神出軌?)被告答:我認為是精神上出軌,我不否認呀!」,詳如附表一錄音譯文所示。
三、112年4月間原告前往被告丙○○所任職之公司,發現其所外遇之對象為公司同事即被告乙○○,在場其餘同事及雇主承諾協助原告究責,數日後原告於家中信箱收到不明人士來信,信件內容載有被告乙○○之姓名、生日、住址、照片及其所有之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嗣原告前往信件所載之住址(新竹市○區○○路0000巷00弄00號)查看,發現被告丙○○所騎乘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與被告乙○○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一同停在上揭地址門口外。
四、原告與被告丙○○於112年4月25日協議離婚,張○翔由原告及被告丙○○協議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目前被告扶養張○翔。
五、原告於112年6月2日攜同張○翔至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以血液行親緣鑑定檢測,檢測結果顯示:本鑑定依據孟德爾遺傳法則進行二方比對,於20組STR基因中有8組基因型不符,故可排除檢體編號:23PT05142-1(即訴外人張○翔)與檢體編號:23PT05142-2(即原告)之親子關係。其綜合親子指數(CPI)為0,親關機率(PP)為0%。
六、112年7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案
號為112年度家調字第288號。
七、112年7月間被告丙○○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社群軟體Instagram上發布如附表二所示限時動態內容,內容略以:「你可以就這樣繼續沒關係,反正每一條花費你都是自願的,我又不用歸還」、「希望你跟你的家人,知道真相不會在那發神經」、「也才會知道說,自己兩年來的付出,終究是錯付了」 、「都說殺人要記得誅心,別讓對方活得太痛快」、「我早就跟你說過他不屬於你了」。
八、112年7月間被告丙○○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在通訊軟體Line上與原告對話如附表三所示內容,內容略以:【傳送父母與子女血型之對照圖】、「我希望你看懂後,把我的孩子還給我」、「你要是不信,大可以直接去做鑑定」、「我也早知道我現在跟你說你不會信,這很正常,只是結果出來的時候,請不要在強佔我兒子,因為那孩子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
肆、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丙○○於110年5月20日登記結婚,並於同年9月17日生育張○翔。原告於112年4月12日原告發現被告間之交往情事,被告丙○○通訊軟體Line帳號出現暱稱為「Noimpty」傳送其與被告丙○○逛街、牽手之照片共兩張,被告丙○○自認其所外遇之對象為公司同事即被告乙○○,原告前往新竹市○區○○路0000巷00弄00號查看,發現被告丙○○所騎乘之機車)與被告乙○○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一同停在上揭地址門口外。原告與被告丙○○於112年4月25日協議離婚,協議張○翔由原告擔任主要照顧者,有關日常生活、就學、就醫、戶籍遷移,由原告決定。原告於112年6月2日攜同張○翔至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以血液行親緣鑑定檢測,檢測結果顯示綜合親子指數(CPI)為0,親關機率(PP)為0%。原告於1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案號112年度家調字第288號)。被告丙○○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在通訊軟體Line上與原告對話如附表三所示內容,內容略以:「…那孩子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等情,有原告之戶口名簿、被告丙○○LINE軟體對話紀錄翻拍截圖、被告丙○○自承外遇之對話錄音譯文、原告收受被告乙○○之個資來信、被告等二人之機車停於被告乙○○之住處外照片、原告與被告丙○○之離婚協議書、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之親緣鑑定報告書、行政院主計處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資料、黃瑞杏之中華民國保母技術士證、原告支出保母費之歷月估價單(110年11月至112年8月)、被告丙○○之貼文動態及與原告之對話紀錄等在卷可憑(卷29-113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
二、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丙○○於懷有他人之子,與原告登記結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被告乙○○持續有逾越男女交往等事實,業如前述,是其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丙○○、乙○○賠償精神慰撫金,核屬有據。另被告丙○○隱瞞張○翔非原告親生子,而將出生後之張○翔由原告扶養照顧,且離婚協議時仍由原告擔任主要照顧者,侵害原告名譽權、人格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丙○○賠償精神慰撫金,核屬有據。
三、又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而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依同一理由,前揭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而酌定慰撫金之標準,自得為本件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參考。經查原告因被告間有逾越男女交往之性交、同居行為,被告間產下一子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堪認原告精神上確受有相當之痛苦,則原告就此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屬有據。而兩造之財產所得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本院審酌原告於84年7月生、有土地、房屋、汽車等資產;被告丙○○於83年5月生,109年收入344,839元、110年收入225,994元、111年收入192,458元;乙○○於109年收入143,043元、110年收入314,267元、111年收入553,000元。原告與被告丙○○於112年4月25日協議離婚,協議張○翔由原告擔任主要照顧者,有關日常生活、就學、就醫、戶籍遷移,由原告決定。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原告所受之損害、痛苦程度、被告間行為態樣、期間及事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就被告二人侵害配偶權部分,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以60萬元為適當,應予准許。就被告丙○○隱瞞張○翔非原告親生子,而將出生後之張○翔由原告扶養照顧,且離婚協議時仍由原告擔任主要照顧者,侵害原告名譽權、人格權部分,認原告就被告丙○○侵害其名譽權、人格權,請求被告丙○○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以80萬元為適當,應予准許。
四、再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又如係第三人代為履行父母對子女之扶養義務,此時父母所受之利益為「免履行扶養義務」之利益,而該第三人並因代為履行扶養義務而受有損害,兩者間並有因果關係存在,是該第三人自得依不當得利相關規定,請求子女之父母返還該免履行扶養義務之利益。原告請求代墊扶養丙○○與他人所生之子張○翔之生活費、保母費,因原告並無為張○翔支出生活費、保母費之扶養費的義務,卻因誤其為婚生子女而予以扶養,致被告丙○○受有免支出扶養費之利益,原告則受有損害,是原告主張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丙○○返還原告為張○翔支出:㈠代墊之生活費:43萬629元,以110年度苗栗縣之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標準即1萬8,723元為計(卷57頁),自110年9月至112年8月,共計24個月,原告僅請求23個月(計算式:18,723×23=430,629)。㈡代墊之保母費:35萬2,000元,每月給付保母費用1萬6,000元予專業保母黃瑞杏(卷62-103頁),自110年11月至112年8月,共計22個月(計算式:16,000×22=352,000),均有所據,應予准許。綜合,原告得請求被告丙○○給付之總金額為158萬2,629元(計算式:代墊之生活費430,629+代墊之保母費352,000+精神慰撫金800,000=1,582,629) 。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確定期限、無從另為約定利率之債務,是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自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而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2年9月12日送達被告(卷第125頁、第127頁),從而,原告就前開金額併請求被告2人自112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六、綜上所陳,原告依民法共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林芷瑜給付代墊小孩生活費、保母費、精神慰撫金之總金額158萬2,629元(計算式:代墊之生活費430,629+代墊之保母費352,000+精神慰撫金800,000=1,582,629)及其利息,及侵害配偶權部分,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60萬元及利息,均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及免予假執行,經核與法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假執行及准予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皆不生影響,爰不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一:原告所提出之錄音檔譯文 卷35-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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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不知道呀,不然他怎麼會認定說,妳那個朋友是老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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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恩,有聊什麼,我們馬什麼都聊,可以聊的不能聊的,我們馬都聊過一遍了。 | |
| | | 恩,那不然,那這樣我這樣問妳好了,最簡單的,妳認為妳有出軌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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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已經跟他提過,我們沒有想繼續過這樣的日子,是他不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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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們前兩天就已經為了加班的事吵過,然後前天的時候,他自己找我坐下來談過一次,我也很明白的告訴他,如果可以,我不要再過這樣的日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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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跟他,兩個人的日子,你可以問他,這是我們談過的,我不想過這樣的日子,他也自己也說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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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告丙○○Instagram社群軟體發文內容 卷105、1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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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可以就這樣繼續沒關係 反正每一條花費你都是自願的 我又不用歸還
我現在承受的每一分 將來你們一定都會承受更多 我又何必去生氣
希望你跟你的家人 知道真相不會在那發神經
啊啊我故意放到FB上 就是希望你媽能看到
她才會知道說 你連續五週的拒絕 為你們帶來的什麼樣的變化
也才會知道說 自己兩年來的付出 終究是錯付了 | |
| | 都說殺人要記得誅心 別讓對方活得太痛快
我早就跟你說過 他不屬於你了 | |
附表三:原告與被告丙○○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 卷107-1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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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傳送父母與子女血型之對照圖】 我希望你看懂後把我的孩子還給我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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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開始要好好談補助轉給小孩妳不理小孩的郵局密碼也不理 現在跟我講這 我不會相信 法院要我驗我才會驗 還是妳一開始就知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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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你暫時不然(更正為讓)我看孩子 我也沒關係了 我已經透過律師提出訴訟了 屆時法院會要求你與○翔去做鑑定的
我也早知道我現在跟你說你不會信 這很正常 只是結果出來的時候 請不要強佔我兒子 因為那孩子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