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9號
原 告 弘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愛君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羅健祐律師
被 告 羅淑貞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
被 告 羅際燻
羅際炳
羅際源
追加被告 羅吳玉珍
羅錦星
羅偉
羅月雲
羅月華
羅月霞
羅惠英
羅育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路宣律師
劉彥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買賣契約瑕疵擔保責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29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核定為3,052,008元(見本院卷第19頁),嗣原告已更正其請求金額為3,250,590元(見本院卷第441頁),是原告應徵第一審之裁判費為33,274元,尚欠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