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際源
羅吳玉珍
羅錦星
羅偉
羅月雲
羅月華
羅月霞
羅惠英
羅育英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弘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愛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489號買賣契約瑕疵擔保責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4,402元(380,185+634,217=1,014,40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