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02號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開發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謝志務
被 告 陳昶豪
上一被告之
訴訟代理人 蘇淑惠
陳正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內關於「隆興段」之記載,應更正為「隆興段及德義段」之記載;另附表欄內關於「(6)919地號。(7)943地號」、「同段0910地號、0911地號及708地號」之記載,應各更正為「同縣市○○段○○0○000地號。(7)943地號」、「德義段910地號、911地號及隆興段708地號」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602號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內關於「隆興段」之記載及附表欄內關於「(6)919地號。(7)943地號」、「同段0910地號、0911地號及708地號」之記載,因有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原告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