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亞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貴銓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林良財律師
被 告 陳健輝
鍾淵清
游欣哲
正承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展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潭漢民」之記載應更正為「譚漢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技術審查官之姓名「譚漢民」,經誤書為「潭漢民」,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上開法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陳中順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