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羅富貞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欣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愛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8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羅富貞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前揭裁定業於同年11月4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