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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潘可春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楊禹謙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1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1年8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並於111年8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2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2年3月3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苗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000708
普通股
1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