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素玲
訴訟代理人 劉佳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