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東大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然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下稱系爭支票),因聲請人不慎遺失,遂聲請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該裁定並於民國112年3月20日公告在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2年3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即同年月22日,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