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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苗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秀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分局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聲請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