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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蔡定台 

            蔡芝珍 
            蔡丕成 
            蔡淑威 

            陳蔡淑幸
            蔡淑鸞 
            蔡念中 

共      同
代  理  人  蔡銘書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永昇等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聲請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