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蔡定台
蔡芝珍
蔡丕成
蔡淑威
陳蔡淑幸
蔡淑鸞
蔡念中
共 同
代 理 人 蔡銘書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永昇等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