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蔡定台
蔡芝珍
蔡丕成
蔡淑威
陳蔡淑幸
蔡淑鸞
蔡念中
共 同
代 理 人 蔡銘書律師
相 對 人 郭永昇
郭麗娟
郭書荏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四日所為之一ㄧ三年度全字第一一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3年度全字第11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裁定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卷宗查核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揆諸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