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葉建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調解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調解之聲明即表明應受調解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如調解成立,調解筆錄之內容)。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2項:「宏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勞基法第5款資遣聲請人衍生爭議」,上開聲明未具體特定(如係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錢,應表明請求之金額;如係請求相對人為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聲請人應具狀補正之。
二、相對人宏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楊雅屹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