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彭達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間返還費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8,8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