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6號
原 告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俞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瑞銘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黃瑞銘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